首策马玉玺律师:代位权,让你的债权实现更有保障!
马玉玺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710414259。河南首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商事合同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2008年郑州大学法律本科毕业,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来,始终坚持“诚信、专业"的原则,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致力于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019年1月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用期2个月。还款期限届满后,张三到期无力偿还债务。但债务人张三对王五享有到期债权20万元,债权人李四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王五追回自己的债权?答案是可以的。这就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位权。
什么是代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因此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一种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一、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意思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应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之前,只要没有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不应对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作出干预。如果债务人具备到期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能力,不存在期限届满不能履行债务之危机,债权人就不能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代位权,否则,会使债务人的债务提前,损害债务人的正当利益。代位权是合同债的保全制度,只有在合同保全的必要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代位权。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及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只有债务人本身才能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不得代为行使。例如,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财产和因人身权被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属于代位权的客体范围。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在于实际债权得以实现,因此,其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也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例如,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王五欠张三30万元借款,如果李四行使代位权,只能以其债权20万元为限,向王五主张20万元的债权。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在债权范围内,债权人就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之诉,直接追回欠款,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 | 马玉玺
审核 | 吴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