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策吴晔方律师:遗嘱也有“保质期”?!
吴晔方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211476913。河南首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吴晔方律师2010年毕业于河南大学法学院,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在各类民商事纠纷处理和社会基层治理法律服务方面拥有丰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经验。
案情:老人李某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子留给孙子李某某,该遗嘱经过公证后,交给了孙子李某某保管,但是在老人家去世后三年,李某某的叔叔和姑姑就起诉要求继承这套房子。李某某此时才拿出遗嘱,说房子是爷爷留给自己的,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但是孙子李某某不能继承这套房。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从普通人的视角来看,多数人都会认为是法院判决出了问题,为什么拿着有效的遗嘱却不能继承房屋呢?原来“遗嘱”和“遗嘱”也是不一样的,遗嘱也存在“保质期”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里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包括:(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知李某某作为老李的孙子,只能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中的“个人”。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的是,公民把遗产通过遗嘱的方式给法定继承人叫做“继承”,立遗嘱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就不叫继承,而只能叫做“遗赠”。而立给法定继承人的遗嘱和立给其他人的遗嘱在接受遗产时的法律规定也是不一样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对于立给法定继承人的遗嘱,接受继承的是不需要表示的,但立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嘱,法定继承人接受遗赠的,是需要在60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的。老李的孙子李某某在知道爷爷将房屋遗赠给自己后60日内没有作出任何表示,使遗嘱丧失了“保质期”,只能是“视为放弃受遗赠”。法院就此作出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问题。
在此,首策律师提醒大家在涉及遗嘱的问题时,首先要判断好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在此基础上明确是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及时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以免丧失获得遗产的权利。
(作者:吴晔方 审核:樊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