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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策荆勋律师: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立法思考及建议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02-18点击:

笔者自2010年5月从事律师行业,代理了一些工伤赔偿纠纷案件,通过对具体办案事务的总结,认为从保护工伤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的规定,应当适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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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河南省解决工伤赔偿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遭受工伤后,依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但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35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百分之三十。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按百分之十支付。”


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规定,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数额,只要男职工在55周岁以上、女工人在45周岁以上或女干部在50周岁以上,都应当按照实际年龄扣减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论其在工伤时是否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笔者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职工因工致残并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定期限内降低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第2款之所以作出根据年龄相应扣减的法律规定,是因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退休金,并能以此安度晚年,理论上不需要继续就业,因此降低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经济补偿就应当相应减少。但是,立法设计的思考不应当止步于此。基本养老保险虽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但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一批由于各种原因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他们所处的就业环境和就业层次的客观原因,即便他们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无法领取退休金也存在可能。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职工遭受工伤后依法获赔的三大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一,以八级伤残为例,其赔偿数额已占到三大赔偿金总额的50%—60%。如果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规定,女工人49岁或男职工59岁遭受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数额将基本取消;女工人年满50周岁或男职工年满60周岁遭受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数额全部取消。


假设这些工伤职工没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假设这些工伤职工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无法领取退休金,假设这些工伤职工为了生计还要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继续就业,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大部或全部取消后,由此造成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降低部分由谁来补偿?


笔者认为,上述假设情形并非不可能发生,上述假设也并非没有普遍性,这样的结果一旦出现在某个人身上,社会效果将是不公平的。为此,笔者查询了其他省份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发现确实存在可借鉴的地方。


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五条规定:“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工伤职工的权益实行了区分对待的保护。对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前后交替,合理安置工伤职工利益。对没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赔偿,从现实角度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基本权利,也从立法角度维护了工伤赔偿的合理结构,并确保了全面的经济赔偿。


为此,笔者认为,本着科学完善工伤职工权益的原则,本着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相应扣减,不能实行一刀切,应当在工伤职工是否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上进行区分对待,即“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已经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未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要把解决广大职工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经济权益、社会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笔者认为,制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时,应当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关注工伤职工在维权中存在的现实困难,以有效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最终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新局面。


(作者:荆勋 审核:吴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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