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策聂志强律师:死亡赔偿金到底能否作为遗产优先清偿死者债务?
聂志强,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0210616398。河南首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不良资产处置团队负责人。
1999年毕业于铁道部公安干部管理学院法律系,2001年取得律师职业资格以来一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多年来潜心钻研民事、行政、不良资产处置等问题研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奉行诚信始于真心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方案。
甲某借乙某30万元尚未偿还,甲某不幸遭遇车祸死亡,获得死亡赔偿金60万元,乙某要求甲某遗属以此赔偿金来清偿甲某生前所欠的30万元债务,甲某遗属认为不应当以此清偿,双方产生争议。
那么死亡赔偿金到底能否作为遗产优先清偿乙某债务呢?答案是不能。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区分遗产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例如存款、股票、房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其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
而死亡赔偿金的本质是侵权人对因侵权事件导致其对于死者生前所在的家庭经济统一体在死者未发生死亡的情况下,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收入产生的减损做出的赔偿,在学术上一般称为“逸失利益”,其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
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时间点上来看,死亡赔偿金的产生是以死亡事件的发生为前提的,其产生时间必然为死亡事件发生之后,因此其肯定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定义。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请求主体来看,死亡赔偿金的权利请求主体是亡者的近亲属而非是亡者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亡者自其死亡事件发生之时,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利人也为亡者的近亲属。
因此,尽管死亡赔偿金与亡者的死亡事实具有密切的关联性,但是死亡赔偿金在法律属性上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作者:聂志强 审核:吴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