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网络技术和移动软件的快速发展,色情文化、拜金文化等社会不良风气极易乘机而入,这些消极“亚文化”会给青少年学生带来较大影响,并由此出现校园暴力等行为,这种不良风气也会给青少年造成极端的想法和行为。面对此类案件,河南首策律师事务所将采用以案释法的形式为大家进行讲解。
校园身体暴力是指在与校园环境有关的情境中发生的包括推搡、抓夺、击打、捆绑、踢踹、鞭打或枪击等蓄意使用体力甚至武器来伤害受害者的行为。教师对学生使用体罚属于身体暴力。校园情感暴力或心理暴力,是指在与校园环境有关的情境中发生的包括限制行动、诋毁、嘲弄、威胁和恐吓、歧视、排斥和其它非身体形式的敌意对待。校园性暴力是指在与校园环境有关的情境中发生的性方面的嘲弄和流言、性骚扰、性侵害、强奸、性羞辱和恐吓,被迫观看有关性的行为、图片、照片或网站等行为。校园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权力不平衡以及具有反复发生可能性的欺凌行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延安吴起县某中学高二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案例启示: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我们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预防犯罪,从我做起,做成沉着冷静,自觉抵制社会的不良风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防微杜渐,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了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格权的范围和内涵,为保护个人的人格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持刀、持枪、持爆炸物等其他危险物品,进校园袭击学生、教师等人员,属于是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对于虐待侮辱未成年人的行为,根据其轻重情节,可分别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予以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校园暴力问题对于学生身心健康和校园安全都是极为重要的,加强校园暴力的打击和防范工作十分必要。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大范围消除校暴力行为,让校园成为一个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