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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策原创:《民法典》关于未成年规定的那些事儿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10-14点击:
一、“胎儿”时期——胎儿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但法律已经赋予了他们一项不能被剥夺的权利——“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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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力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0一2岁”婴幼儿时期——婴幼儿作为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从孩子出生到1岁期间,父亲不得提出离婚,母亲不能被执行行政拘留。对于不满2周岁的婴幼儿,父母离婚后,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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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3—12岁”幼年时期——其中8岁是民事责任年龄的关键节点,到了8岁就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和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买书写本、铅笔等文具,也可以实施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比如接受家属赠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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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四、“13—17岁”中学时代——以学习知识为主,特殊条件下,年满16周岁就可以“自食其力”了但16周岁以下,除一些特殊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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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八条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劳动法》第15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18岁”——18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人”了,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成年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服兵役、劳动权等。成年后,不仅意味着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要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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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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