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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宣传周】首策原创:未成年人进行游戏充值,家长应当如何追回?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6-20点击: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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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年轻一代肩负着复兴中国梦的时代大任。网络技术和移动软件的快速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在默默侵入未成年人的生活。各种网络游戏、视频软件、交友软件层出不穷,为吸引用户、增加用户粘性随之推出了五花八门的道具、皮肤等辅助工具。未成年人作为网络游戏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隐瞒父母进行游戏充值、沉迷网络游戏、利用游戏交友不慎、大额“氪金”事件屡屡发生。如何对此类案件进行应对,河南首策律师事务所将采用以案释法的形式为大家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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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梁某系未成年人,其母亲魏某为村委会计。2022年10月份,因梁某所在乡镇出现疫情,魏某需要在村上值班进行组织工作,梁某因疫情在家上网课,魏某遂将手机交给梁某进行网课学习使用。
因梁某母亲魏某及其他家长工作较忙,期间梁某经常偷偷玩游戏并进行充值活动,其中购买游戏币等花费总计13772元。后因梁某母亲需要用钱购买物品,才突然发觉账户余额归零。经过家长询问,梁某承认钱早已被用于充值游戏币。魏某了解情况后,随即与游戏公司取得联系,说明梁某为未成年人,其充值金额应当全部予以退回。但游戏公司并未同意该方案,遂双方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 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梁某充值款13772元的80%,即11017.6元。
【律师说法】
通常情况下,游戏充值往往涉及网络服务合同的效力,即充值人需要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才能视为具备合同成立有效要件。
具体到本案,梁某在充值消费行为发生时12周岁,其在涉案账户累计充值13772元,且事后未能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综上,梁某充值消费金额较大,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梁某与游戏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当属无效。
【法条链接】图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第三条
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首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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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未成年人有序参与网络活动不仅需要家长的监护及教育,也需要平台给予相应的技术规范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场所,家长是第一责任人。因此,在防范未成年人游戏沉迷的过程中,家长不仅需要进行对孩子消费观进行引导,也需要进一步采取监护措施,如及时修改支付密码、更改锁屏密码、设置游戏使用时间等。若不慎发生大额充值事件,家长应当及时留存证据。

未成年人尚处在成长发育阶段,无论是心智还是判断能力均未完全形成,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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