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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宣传周】首策原创:“熊孩子”闯祸,父母离婚,谁来担责?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6-04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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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受人生观及社会环境等方方面面的影响,离婚已经非常普遍。对于有孩子的家庭而言,夫妻离婚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结束,离婚双方认为仅存在后期抚养费支付问题,但作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义务依旧存在。那么,法律上对于父母离婚子女后期的监护问题是如何规定?让我们结合真实案例一起来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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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3年3月4日,13岁的张小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原告李某在路口处相撞,造成原告李某、被告张小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经鉴定,原告李某未构成伤残等级,护理期为100日,营养期为100日。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应损失。
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张小某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应由其父亲张某、母亲王某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张小某是王某儿子,张某与王某已离婚,现双方已重新组建家庭,并且离婚时约定孩子张小某由被告王某抚养,且张小某一直跟随王某生活,日常生活也是由王某负责照顾,孩子是王某抚养期间出的交通事故,张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王某辩称,愿意承担责任,希望减轻赔偿责任,但是没有经济能力赔偿,需要跟现任家庭成员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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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1、父母离婚,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吗?

2、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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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判决

被告张小某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刘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张小某父亲张某和母亲王某已解除婚姻关系,但张某、王某与张小某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张某也应当对张小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且承担责任不分先后顺序,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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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义务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不可消灭。即使父母离婚,双方仍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父亲或者母亲对于不由他们直接抚养的子女依然负有监护的义务。

父母在离婚后,仍应注意对孩子教育、关爱、监护的一致性、一贯性。父母的分开,虽然是双方的选择,但是不应该视孩子为负担者,应注意并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做到为人父母的抚养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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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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