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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策原创:劳动者权益保护宣传周】确认劳动关系认定依据——以一则案例切入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5-03点击:

基本案情

张某自2023年4月到被申请人某公司从事家电配送工作,工资按月发放。2023年9月22日下午,张某配送家电后返回被申请人处途中,突发疾病倒在路边,2023月9月23日早晨被过路人发现,医护人员现场确认救前死亡。被申请人没有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人向仲裁委主张:
确认张某生前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意见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申请人在工作期间留存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条等证据,能够证明某公司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张某指派家电配送相关工作,并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与某公司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委审理认为:

张某生前与被申请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某生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从事被申请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且申请人从事的劳动也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张某生前与被申请人双方的关系存在形式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本委认为张某生前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委裁决:

申请人其亲属张某生前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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