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策原创:夫妻离婚,丈夫还能分得女方娘家财产?答:特殊情况可以
大多数人都有认知误区,认为夫妻离婚仅能分割夫妻两人婚内共同奋斗所得财产,与婆家、娘家财产无关。殊不知,特殊情况下,婆家、娘家财产也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以案说法:
王大爷和老伴在郑州东区有一套价值200多万的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二人年事已高,父母皆已去世。仅有一婚生女小王,十分疼爱。
婚后,小王仍住在娘家,小王的丈夫小张也疼爱妻子,孝顺岳父岳母。直到去年,王大爷及老伴相继去世,未立遗嘱。此时,一向疼爱小王的丈夫小张却像完全变了个人一样,对小王不闻不问,稍露不满便破口大骂。小王不堪忍受提出离婚,小张爽快答应,但要求分走岳父母名下的房产的一半份额。二人协商不成,小王向法院起诉离婚。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王大爷及老伴去世时未立遗嘱,独生女小王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由小王继承该房产。小王在婚内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判决二人各分得房产一半份额。房产价值200万元,如果小王要求取得房产全部份额,则需要给小张补偿100万元。
律师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除非在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财产仅归一方所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小王的父母如果在世时能够与小王签订赠与协议,在协议中确定将房产赠与给小王一人所有,与小张无关,并过户给小王。或者,生前立遗嘱,在遗嘱中确认百年后房屋由小王一人继承,与小张无关。 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产作为小王个人财产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建议:人有祸福旦夕,为人父母,为防止自己奋斗半生的财产在子女离婚时被分割走,可以提前签订赠与协议或遗嘱,确认财产归子女单独所有。避免出现本案情况,独生女只能眼睁睁看着父母辛苦积累的财产被丈夫分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李佳楠,男,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毕业,硕士,中共党员。通晓民商事案件法律规定和办理流程,尤其在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见长。愿作法治路上的一缕微光,愿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作者:李佳楠
审核:吴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