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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策“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宣传周】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4-24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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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首策律师以典型案例分析,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支招,助力推进全社会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一、以案释法

2012年9月,林某到石材公司工作,直至2021年2月正式离职。任职期间,林某主要从事石材切割工作,与石材公司口头约定月基本工资54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石材公司亦未给林某缴交社会保险费。

问:现双方发生争议,石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怎样支付?

解析:

首先,石材公司未依法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定义务,林某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石材公司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其次,根据林某的工作年限及法定经济补偿计算方法,石材公司应按照终止合同前林某12个月平均工资,并按照林某的工作年限8年零4个月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故,石材公司应支付林某8.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律师建议

首先,作为劳动者要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正确的请工会维权或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其次,注意搜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证据。例如在纠纷之前搜集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保险记录、工作证、工作安排、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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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淼鑫,河南首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周口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

执业以来,秉持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循律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联系电话(微信):131 6433 5577。






作者:张淼鑫

审核:吴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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