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子,系其婚前购买,王先生父母早逝。后王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因疾病无法生育子女,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一女取名王一。王一八岁时,王先生身体康愈,与张女士生育一子王二。养女王一长大后与李先生结婚,生育小李,王二长大后,开办公司,资产千万,未结婚生子。后养女王一因病去世,李先生与张女士年迈,王二因工作无法照顾王先生和张女士,王先生和张女士一直与女婿李先生共同生活,由李先生照料、伺候、关心。问:现王先生去世,未立遗嘱,也无遗赠,其房产如何分配?首先,该房产为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王先生死亡后,房产全部为其遗产。其二,王一作为养女与王二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三,养女王一先于王先生死亡,由其女小李代位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其四,李先生作为王先生的女婿,在养女王一去世后,对其岳父母王先生、张女士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王先生的遗产。故,王先生去世后,由张女士(配偶)、王二(儿子)、小李(代位继承)、李先生(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共同继承该房产,份额均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何理解“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扶助、供养。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其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条件的老人来讲,不仅应当从生活上进行照料,而且在经济上也给予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2、在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老人,关心、体贴老人。如送煤、做饭、打扫卫生、有病送医院进行护理等。3、赡养老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不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必须是经常的、长期的,偶尔寄几次钱、做几回饭、看望几次,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果被代位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死亡,则因继承已经开始,遗产已经为被代位人取得,只是尚未进行分割,此时,只发生法定继承而无代位继承。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不仅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还包括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不受辈分限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被代位人时,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子女。4、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原有遗嘱不再适用,按法定继承,可代位继承。
王林律师,中共党员,河南首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事侵权团队负责人,专职律师,联系电话(微信号同)1663712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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