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节日由来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我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将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启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进程。近三十年来,该部法律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较常见的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6、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7、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8、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1、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 安全保障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2、知情权:指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3、自主选择权:指消费者拥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5、求偿权: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7、结社权: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8、尊严维护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批评监督权: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其商品或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如买的30元的商品,受到欺诈,赔偿500元,最终拿到530元。即按照退一赔三的规则,赔偿的金额三倍后最少为500元。